10月起这些新法新规开始实施了

所属栏目:热点关注 资源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9-30 08:55:27 点击次数:6614

注意了!今后微博微信内容可作为刑案证据 公检法有权调取查看

一批涉民生新法新规10月1日起实施,影响你我方方面面

“十一”假期即将来临,一大批新法新规也相伴而至。1日起,在微博、微信里发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与此同时,驾考新规开始落地,考C证总学时减少,学员可“先学后付学费”,科目二科目三可以一起考;“史上最严”奶粉新政也将施行,婴幼儿配方乳粉都将参照药品管理。此外,精神损害赔偿被纳入非刑事司法赔偿范围,今后公民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等五类裁判文书将不予在网上公布,已公布的要撤回……发微信朋友圈可别“任性” 在刑案中可当证据

今后,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言可得注意,所发的每句话日后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博客、微博客、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该规定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除了微博、朋友圈,该《规定》提到的电子数据还包含哪些?根据《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以及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不过,公检法机关也不能随意调取电子证据,需依循法定职权、法定用途和法定程序。《规定》显示,在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过程中,应当由2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同时,调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盖章,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录像,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

收集电子数据是否会侵犯到隐私?受访的法律界人士表示,公检法机关采集的电子数据都是和刑事案件直接相关的,是打击犯罪、保护权益、维护安宁的需要,且需严格依法规范操作,绝非窥探个人隐私,或限制公民网络活动的自由权利。

驾考可先学后付费 学员可给教练打分

1日起,驾考新规开始落地实施,考C照总学时将减少。近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发布了新一版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并从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同时废止。

据了解,新《大纲》对培训学时、驾考费用收费模式、培训里程等多方面作出调整。依据新《大纲》规定,C1证和C2证的总学时分别为62学时和60学时,均比原来的要求少了10多个学时。而且,对每个学时的时间有明确规定,即每学时为60分钟,其中有效教学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每个学员课堂学习时间和实际操作时间每天均不得超过4学时。

与此同时,驾考将施行“先培训后付费”模式。在学员科目一考试合格前不交任何费用,学员科目一考试合格,并通过报名平台成功报名后,再选择班别并缴费。在新的《机动车驾驶培训费用构成明细表》中,驾驶培训收费项目被分为5大类,分别是相关服务费用(包含教材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理论知识培训费、驾驶模拟培训费、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道路驾驶训练等。其中,后三项收费又细分为普通时段、高峰时段和节假日时段三类,分别标明学时单价,按时段付费。

值得注意的是,每次培训后,学员可按时段给教练打分评价,并通过平台缴费,这样有助于提高教练员的服务和教学质量,也方便通过评价对教练能力进行分级。

此外, 新《大纲》还对约考方式进行了调整。今后不再是科目一考完考科目二,科目二考完学科目三的以此类推培训模式,而是倡导和鼓励学员,科目二和科目三一块培训,一块约考,但如果学时不够,学员将不能约考。

婴幼儿配方乳粉将参照药品管理

今后,婴幼儿配方乳粉将不允许标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等模糊信息。1日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史上最严”的奶粉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将开始实施。

“史上最严”的奶粉新政究竟严在哪?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滕佳材介绍,《办法》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生产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都将参照药品管理,实行注册管理,并且严格限定申请人资质条件。

《办法》提出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系列9种产品配方,彻底杜绝乳粉配方过多过滥现象。《办法》还规定申请人申请注册时一并提交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标签、说明书中声称的说明、证明材料,并对标签和说明书表述要求作出细致规定。例如,对产品中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要求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允许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不允许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明示或者暗示“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不允许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不含有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使用的物质;不允许标注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不允许标注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不一致的声称等。

离婚诉讼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

十一开始,网上将不予公布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依据最高法新修订的《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规范了裁判文书不公开的情形。

该《规定》明确列出了5种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离婚诉讼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以调解方式结案或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以及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但这些案件并非秘而不宣,《规定》同时要求,法院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此外,由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将于十一开始施行,该《解释》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非刑事司法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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